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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管理参考规定(2024年版)

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管理参考规定(2024年版)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工作,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与合规意识,保障医疗器械经营质量安全,根据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》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等法规规章,制定本参考规定。
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的企业,在其经营活动中对从业人员进行的质量管理培训、岗位技能培训及相应的考核管理。

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覆盖全员的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制度,明确培训目标、内容、方式、学时、考核标准及档案管理要求,确保培训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、常态化。

第二章 培训管理

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充分认识培训工作的重要性,为培训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,并带头参加相关培训。质量负责人(或质量管理人员)负责组织实施培训及考核工作,指定部门或专人具体管理。

第五条 培训对象包括:企业负责人、质量负责人、质量管理人员、采购人员、验收人员、仓储人员、销售及售后服务人员、其他与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相关的人员。

第六条 培训内容应当结合岗位职责与实际需要,至少涵盖:(一)医疗器械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;(二)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企业质量管理制度、操作规程;(三)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专业知识,包括分类规则、技术要求、储存条件等;(四)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报告要求;(五)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、风险管理的相关知识(适用于质量管理人员);(六)职业道德与诚信经营;(七)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。

第七条 新入职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初步培训,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;在职人员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一定学时的继续培训(具体学时根据法规及企业实际确定),法规更新或企业经营范围、质量关键岗位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组织专项培训。

第八条 培训方式可包括集中授课、在线学习、现场操作演示、案例研讨、外部培训等,企业应当根据培训内容与对象选择合适的培训形式,并做好培训签到、记录与影像等佐证材料的留存。

第三章 考核管理

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考核制度,明确考核组织、考核方式、评分标准、合格线及考核结果处理。考核方式可包括笔试、口试、实际操作考核、岗位胜任评价等,原则上应结合岗位特点进行综合考核。

第十条 新入职人员上岗前考核不合格者应当暂缓上岗并进行再培训,再考核仍不合格者不予录用或调整岗位;在职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者,应当进行针对性再培训并重新考核,若仍不合格则暂停其相关岗位工作并考虑调岗或辞退。

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应组织专项考核:(一)新发布或修订法规对岗位要求发生变化时;(二)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重大调整时;(三)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多次出现违规操作时;(四)其他需要评估人员能力的情况。

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应当记录在个人培训考核档案中,作为人员岗位聘任、奖惩、晋升及年度绩效评价的依据之一。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培训考核数据,分析薄弱环节,持续改进培训计划。

第四章 档案与记录管理

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为每位从业人员建立培训考核档案,内容包括:个人基本信息、培训记录(时间、内容、学时、形式、施教人员)、考核记录(方式、成绩、合格情况)、培训效果评价等。档案应当由专人管理,动态更新。

第十四条 培训及考核相关记录应当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可追溯,保存期限不少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法规要求的时限,至少不得少于5年(或按现行有效法规调整),并便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十五条 本参考规定为指引性文件,企业应当依据现行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本省(市)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,结合自身经营范围和模式,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及考核管理制度。若国家或地方发布新规定,应从其规定。

第十六条 本参考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供相关企业参照执行,修订时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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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24 12:42:45